简牍里的中国精神 | 汉简《二年律令》里的司法和谐理念

返回
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2978

小简:先生,今天咱们学习什么呢?

先生:今天咱们来学“和”这个字,小简你看这个和谐的和字是什么样子的。

小简:先生,这个“和”字的左半边是“禾”,意思是农田里的苗;右边是个“口”字

先生:没错,有人说“和谐”就是人人都有饭吃,人人都能开口说话。这话虽然有点望文生义,倒也不无道理。实际上,和谐,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那种特别协调、恰到好处的状态。

41.jpg

和谐,是中国古人的一种社会理想,是植根于东方文化的一种独特价值追求。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主张通过一种带有人道精神的司法手段来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理念可以说是对酷法重刑思想的一种对抗和反拨。因而,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司法和谐价值理念。例如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当中出土的《二年律令》,就是基于这种理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表现出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的精神。如,对过失犯从宽、对故意犯从严,对偶犯从宽、对惯犯从严,以及对老幼犯罪从宽、对自首犯从宽、对司法腐败行为从严、对团伙犯罪从严等。从实际效果来看,“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不仅能平衡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诉求,而且会对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步入到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全社会要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风气。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但司法和谐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它要靠无形的、良好的司法文化长期的渗透而逐步形成。因此,人们有理由寄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期望,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使“司法和谐”这一理念真正贯穿于司法实践中,并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