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简牍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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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长沙简牍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长沙简牍博物馆,英文名称为Changsha Jiandu Museum or Changsha China Jiandu Museum。
第三条长沙简牍博物馆是经长沙市委、市政府批准,由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长沙简牍博物馆作为中国首座简牍专题博物馆,是国家一级博物馆,是湖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长沙市向海内外展示简牍文化的重要文化窗口。
第四条长沙简牍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五条本馆登记位置为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92号,网址为www.chinajiandu.cn。
第六条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9.01万元。
第七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旅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的宗旨:以简牍及相关历史文物为主题,向世界展示及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秉持社会效益第一位的理念,践行国家惠民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三贴近”原则,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九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简牍及相关文物藏品的征集、鉴定、收藏、修复、保管和研究;
(二)利用陈列展览传播简牍及相关历史文化;
(三)提供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针对以青少年为主的观众群体的各种社会教育活;
(四)开展和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长沙简牍博物馆的举办单位为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举办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任免本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批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旅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党委政府代表6名: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由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2名:馆长为当然理事,党组织负责人1名。
(三)社会方代表7名:博物馆界专家代表1名,在湖南省博物馆学会推选产生;学术界代表2名,在简牍学及相关学科研究学者中推选产生;媒体界代表2名,在省市主要媒体中推选产生;民营组织代表1名,由热心公益的民营事业家中产生;服务对象1名,在馆志愿者中征选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博物馆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审议本馆的工作报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为本馆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馆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六)审议本馆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功能;
(七)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本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其中在征求意见阶段,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听取理事会意见。
第十八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管理层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产生;行政负责人(馆长)由理事会聘任;副馆长由行政负责人(馆长)聘任;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党组根据现行干部任免权限进行任免。
第二十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行政负责人(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职 工
第二十二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博物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博物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二十六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三十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三十一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本馆理事会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重点决策等事项;
(三)本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本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观众服务信息;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条本馆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定同意后,报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