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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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18779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长沙简牍博物馆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结合我馆文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正确处理与上级文物管理机构的关系,积极做好每年“中国文化遗产日”和“博物馆遗产日”宣传工作,监督实施好《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长沙市文化保护条例》,加强与全国简牍研究院、博物馆的联系,做好竹木器文物收藏、展示、宣传和市场规范工作,依法保护简牍文化。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五条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 藏品管理

第六条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考古发掘、田野调查,接收、征集文物。保证文物藏品安全,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并在30日内登记入账。

第八条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设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九条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鉴定确切、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条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有责任确保藏品特别是珍贵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二条对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文物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文物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文物档案复制件。

建立退出馆藏文物的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十三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三、 展示与服务

第十四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五条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十七条遵照我馆免费开放公告,对全社会免费开放,并提供免费讲解等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四、 职业道德与准则

第十九条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第二十条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及时上交主管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据为己有。反对垄断文物资料并牟取私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藏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第二十三条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他破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五、 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遵守本章程规定、作出贡献的,应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应根据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沙简牍博物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长沙简牍博物馆于2007年11月8日起实施对公众永久性免费开放,欢迎您和您的家人、朋友前来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