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 罪论三宗 ——说《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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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浏览次数:3611

《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

尺寸:长25、宽9.6、厚0.6~0.9厘米

时代:三国

级别:未定级

现藏长沙简牍博物馆

在长沙简牍博物馆馆藏的数万枚长沙吴简中,《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是非常具有知名度的一枚,因为它记载了一个一千七百多年前的贪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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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文:

录事掾潘琬叩头死罪白:过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邮勅,考实吏许迪。辄与核事吏赵谭、【1】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后穷录考问。迪辞:卖官余盐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得米【2】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卌九斛一升,付仓吏邓隆、谷荣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3】用饮食不见,为廖直事所觉。后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付仓吏黄瑛受。【4】前录见都尉,知罪深重诣言:不割用米。重复实核,迪故下辞,服割用米。审前后榜押迪凡□【5】□不加五毒。据以迪□□服辞结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谨下启。琬诚【6】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7】二月十九日戊戌(白)【8】

这是一件临湘(今长沙)一位叫做潘琬的官吏对仓吏许迪犯罪行为核实的上报文书。文书中记载,仓吏许迪盗用了官府的112斛6斗8升盐米,被当时值班的官吏廖某发觉。在给都尉的供辞中,许迪否认自己曾盗用盐米。后来,嘉禾四年(二三五)十一月七日,长沙郡督邮再次下书,要求相关人士彻查许迪案。负责对许迪案件进行拷问核实的人正是这件文书的呈报者潘琬,及赵谭、烝若、李珠等四人。这次核查的结果标明,许迪确实盗用了官府盐米,并非冤枉。

许迪贪污的112斛6斗8升盐米到底价值多少?相关简文的记载,当时一斛米的市价是1500钱,许迪贪污的米共值16万9千20钱。根据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三国时期,魏的1升相当于今204立方厘米,1斛大约相当于今20.4升,112斛6斗8升大约相当于今天的2298.7升。三国时期的作物产量比之今天的生产条件,应当是落后的,可见,112斛6斗8还算一个较大的数目。但是,以今天的我们看来,仅就这种数目,他还罪不至死。但在当时的孙吴,许迪的贪赃案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并最终军法处置,被判死刑,甚至妻、弟收到牵连,没收成为官府的奴婢。

姑且不论贪赃的数目,就许迪所犯,一旦论罪,必死无疑。三宗罪,将许迪推向了灭亡之路。

其一宗,许迪所贪,或为军饷。

许迪的供词称他是“淕口”仓吏。“淕口”位于何方?此地很可能即文献记载的“陆口”(今湖北嘉鱼县陆溪镇)——赤壁大战时的沿江军事重镇。赤壁之战后,陆口的军事地位依旧突出。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他将荆州交给好兄弟关羽打点之后,就按照诸葛亮“隆中对”制定的战略计划开始去西取益州。对于偏安东南的孙吴而言,荆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再次取得荆州,陆口就成为了孙权与关羽争夺重要军事据点。从孙权派鲁肃屯驻陆口;到孙权派遣到荆州南三郡长沙、零陵、桂阳的地方长官遭关羽驱逐后,亲自进驻陆口,节度各方兵马对抗关羽;直至关羽败走麦城,陆逊又大败刘备,吴国才完全获得了荆州的控制权。陆口,在吴国夺取荆州的过程中,一直扮演了重要角色。

通过下面的史实,我们来看看陆口的重要军事地位吧!

建安十四年(209),周瑜军屯巴丘、陆口。

建安十五年(210),孙权将长沙郡北划出,单独设“汉昌郡”,至建安十九年(214),首任郡守“横江将军”鲁肃兵驻陆口。

建安二十年(215),孙权遣鲁肃、吕蒙向关羽索还零陵、长沙、桂阳。孙权提大军亲屯陆口,为诸将节度。

建安二十一年(216),孙权自陆口引兵征合肥。

建安二十二年(217),吕蒙进拜汉昌太守,屯兵陆口。

建安二十四年(219),陆逊向孙权献取荆州之策,孙权乃召陆逊,拜为偏将军右都督,代吕蒙屯陆口。

建安二十五年(220),陆逊继任汉昌太守,屯陆口。

蜀汉章武元年(221),刘备为关羽报仇,东征荆州,陆逊统大军拒蜀于夷陵,孙权又一次亲屯陆口,节度诸军。

东吴嘉禾二年(233),吕岱领潘璋士众屯陆口,后徙蒲圻。

东吴在陆口常年驻军,孙权亦三次亲临陆口,足见陆口一带军事位置何等重要。许迪任陆口仓吏,他所贪赃之物很可能属军队所有。

更何况,许迪犯事的相近时间,孙吴境内又一波烽火硝烟正在蔓延。嘉禾三年(234),长沙郡近邻庐陵郡李桓﹑罗厉等起兵叛乱,陆口又一次成为重要屯兵据点,军需补给地。孙吴重要将领吕岱就是从陆口出兵,镇压庐陵蛮夷叛乱,至赤乌元年(238),还屯陆口。

在孙吴政权正在进行战争的当口,许迪,身为陆口仓吏,贪赃了属于军队所有一百多斛盐米。一旦东窗事发,等待他的无疑将是严厉的军法从事。

其二宗,许迪所犯,乃监守自盗。

古代视官盗为重罪、处重刑,以普通盗取为参照,量刑尺度大幅提升。汉代即对监守自盗处罚严重,如《汉书·刑法志》有言:“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这里“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就是监守自盗,贪赃国家财物,弃市就是死罪。《通典·刑法》:“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絞。” 绞亦是死刑,唐代对于监守自盗的处罚也十分严苛。

汉魏以来,对贪赃的人惩罚十分严厉。西汉文帝就十分重视廉洁而贱视贪污的人。《汉书·贡禹传》就记载,如果官吏贪赃,会禁锢终身,不得再为官吏,即所谓“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这样的政策一直延续,《后汉书·郑均传》中亦提到“为吏坐臧,终身捐弃”。东汉清河国侯相叔孙光,犯了贪赃罪,被禁锢二世,即自己的子侄辈,均不能启用为官。许迪身为仓吏,盗用自己负责管理的盐米,正是触动了古代刑法严苛脆弱的神经,而被推上死亡之路。

其三宗,许迪所行,是数易口供。

中国自古对自首有宽大处理,但对拒不认罪,前后供词不一,相应加重处罚。许迪案事发,他不得不承认罪行,但思前想后,又担心罪行太重,亦然翻供。再次审讯后,才最终认罪。他所犯本已是死罪,矢口抵赖的认罪态度进一步将其推向死亡的深渊。

若不是走马楼吴简的发现,许迪这样,“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故事会被淹没在历史长河中。1700多年前,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许迪,本也是谦谦循吏,勤勤恳恳履行着仓吏的职责,在贪念与良知的抗衡斗争中,良知最终被打败,走上了利用职权,贪污军饷的不归路。是频仍的战争、繁重的赋役、日渐贫困的生活?还是面对利益,个人渐渐膨胀的欲求?相信,许迪案会给我们现代人一定的警示。

《录事掾潘琬》文书木牍不仅记录了“许迪案”的经过,尤为重要的是原样呈现了官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为我们今天研究法制史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素材。

撰稿人:杨芬

参考文献:

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

注:赤壁之战地址历来有争议,有蒲圻说、黄州说、钟祥说、武昌说、汉阳说、汉川说、嘉鱼说。从现当代观点来看,争论的焦点在蒲圻说和嘉鱼说之间,而历史学出版物和已发现文物证据更偏向于蒲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