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令尚随新岁改,妻妾纷纷坐两头 ——走马楼“家庭成员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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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浏览次数:3483

长沙走马楼吴简之家庭成员简

未定级

时代:三国

现藏长沙简牍博物馆


在各种热播古装戏和穿越剧里,妻妾之间的明争暗斗往往被作为剧情的主要卖点,勾起现代观众对古代婚姻制度的无尽想象。那么,历史上真实的妻妾关系是如此吗?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甚或一夫多妻多妾制,一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今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可无论怎么争议,在正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配偶是毋庸置疑的。从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一批户籍简牍中,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这类实证事例。

壹·2942: 祖小妻大女客年廿七筭一

壹·5852: 表小妻姑年卅一

壹·6705: 小妻姑年廿七在本縣 屯將行

壹·8634:□妻屯年廿雀兩足 □小妻婢年十七

壹·8925: 橋大妻曲年卅八 橋小妻仕年卅

壹·8961:東男弟狗年二歲 鼠小妻□年卅五

壹·9033:□小妻大女汝年廿三

壹·9058:顔小妻大女陵年卅六

壹·9443:偅小妻慈年卅五

壹·10047: □小妻大女薄年卅五筭一

贰·1848: 岑子仕伍元年一歲 岑中妻大女□年廿

贰·1952: 專族孫仕伍佰(?)年五歲  專中妻大女純年五十已死

贰·2405: 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  狶小妻大女瑣(?)年卅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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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批简牍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相当于现在的户口本,上面详细的记录了家庭成员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甚至居住地、纳税标准和健康状况等大量信息。其中“大妻”、“中妻”、“小妻”是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称谓。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对于婚姻大事,非常重视,早在西周就已经有了严格的仪式婚制度,相当于今天领结婚证,仪式之后方得社会的认可。不过比起现在拿着身份证随时可去民政局领证,其程序要繁复的多了,需要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所谓“六礼”的一套完整步骤才能确立正式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确定以后,可不能随便解除,要甩掉老婆,必须找到七个理由之一,这七个说法出自汉代的《大戴礼记》,唐朝以后正式成为国家法律,被称为“七出”、“七去”、“七弃”等,内容分别为:一、“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过这个无子是指五十岁之后仍无子,完全断了夫家香火;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即不孝顺公婆;四、“口舌”,即东家长西家短,八卦女人在古代是很受歧视的;五、“盗窃”,此处不是指偷盗,主要指藏私房钱;六、“嫉妒”,不是指嫉妒邻居和亲人,主要指嫡庶不睦,对丈夫纳妾的嫉妒,影响到家族香火的延续;七、“恶疾”,身染重病,或聋哑盲秃跛之类,理由是无法跟着全家人一起祭祀。如果某个妻子违犯了其中一个,就可以轻易被驱逐出家门。

虽说是男权社会,也考虑到女性权益,列有“三不去”原则 ,有如下情况,即使男方休妻,女方也可不走。这三条分别是:一、“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可以不走;二、“贱取贵不去”,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想休掉妻子,不行;三、“有所娶无所归”,娘家父母都已不在人世,回去后无处安身,可以不走。这三点给贤良淑德的妻子保存了一点颜面。

了解了夫妻的关系,我们再来聊聊妾。大部分的“妾”是以购买的方式迎入。不用经过“六礼”。所以与夫家的很多关系认定都与妻不同。比如“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跟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也没有亲属的服制。”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同。后世法律有规定妻如殴伤妾可以减罪二等。相反妾殴妻就要加罪一等。妻要经过正式而烦琐的程序聘娶,所谓“聘则为妻”,而娶妾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所以妾的娘家和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双方并无「合两姓之好」的亲戚关系。

看到这里,大家脑子里对古代为人妻妾的印象可能会是一个被迫缠足穿耳、幽禁闺房、恪守三从四德的形象。然而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也是发展变化的,家庭中的男女地位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点在于,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两汉时期婚姻关系立法中将男尊女卑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致,不仅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原则,而且公婆及丈夫均可以各种理由抛弃妻子,而即使丈夫有十分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更有甚者,妻子通奸处死刑,丈夫通奸却只处一般刑罚即可。汉乐府中的明珠《孔雀东南飞》就讲述了一个媳妇因不为婆婆接纳,被逼自尽,新郎亦殉情而死的悲惨爱情故事。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到了宋代,有了新的变化,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原则。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社会解放的天然尺度”。从当今的社会生活我们也能切身体会到,随着女性社会角色和经济资本的独立,女性半边天的地位越来越名副其实。

“国”是由一个个的小家组成,婚姻关系的平衡和设计是关系到社会政治的重要基础。这一关系产生重大转变发生在两汉魏晋,其时法家的铁血统治与儒家的忠恕之道此消彼长,对家庭关系与理念产生深刻影响。

走马楼吴简中的家庭户籍简,对我们深入了解当时婚姻家庭的风俗与特点,以至破解社会思潮与人事制度的变革提供了第一手材料,我们要珍惜这座宝库,从中获取源源不断的宝藏。


撰写:蒋维